1981年,个人所得税正式开征,起征点 800元。
1986.09,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纳税的扣除额标准(即起征点)降低至400元。
而外籍人士的800元扣除标准并没有改变,内外双轨的标准由此产生。
1993.10.31 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
把1986年和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规定,
同1980年制定的《个税法》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99年8月,《个税法》第二次被修改,新开征“储蓄存款利息税”。
2005年10月27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 2006.01.01 起施行。起征点 1600元
这也是个税法制定以来的第三次修订。
2007年12月29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 2008.03.01 起由 1600元 提高到 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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